首页 >  要闻 >  国内 > 

正文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明确收留、抚养职责

发布时间:2026-02-27 10:55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A- A+

  民政部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留、抚养职责,并特别强调鼓励儿童福利机构拓展社会服务功能,该《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明确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象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以“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为原则,进一步规范了儿童从接收、评估、养育、安置到离院全链条服务流程。

  《办法》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以下几类儿童:

  (一)下列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的儿童:

  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儿童。

  (二)下列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儿童:

  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中,正在查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主管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未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主管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婴幼儿照护或者残疾儿童康复、特殊教育等条件,无法满足相关儿童需要。

  (三)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特困人员。

鼓励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拓展社会服务功能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提出,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收留、抚养职责基础上,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实施“开门办院”,为社会上有康复训练需求的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同时为相关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照护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服务。

  儿童福利机构为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服务收费应当依法依规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编辑:白天 审核:周玉森

话题征稿

更多>

ICP备案序号:鲁ICP备16007069号-3

鲁公网备案号:3701030200074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200001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1-51756531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山东教育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